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接受王東峰請求辭去天津市市長職務的決定
(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決定:接受王東峰因工作調動提出的辭去天津市市長職務的請求,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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